(2015)大执字第5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彩双与朱杨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997号申请执行人高彩双,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杨明,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高彩双与朱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3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彩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朱杨明给付66686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杨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朱杨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朱杨明名下有机动车两辆,本院已将上述车辆档案予以查封,因未查找到车辆的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杨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高彩双申请执行标的6668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朱杨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3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彩双发现被执行人朱杨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