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灵燕、王会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会鸣,范灵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522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男,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会鸣,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沙坪坝区。被告范灵燕,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沙坪坝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会鸣、范灵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会鸣、范灵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会鸣、范灵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