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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灵燕、王会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会鸣,范灵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522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男,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会鸣,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沙坪坝区。被告范灵燕,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沙坪坝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会鸣、范灵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会鸣、范灵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会鸣、范灵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