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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401号原告肖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某,男,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