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恒星大厦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陕西恒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星大厦业主委员会,陕西恒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774号原告陕西恒星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5号《恒兴大厦》1010号。党小明,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陕西恒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南新街5号。法定代表人尤新保。在本院审理原告陕西恒星大厦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陕西恒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星大厦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星大厦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星大厦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殷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穆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