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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民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得祝与米易县林业局坪山林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得祝,米易县林业局坪山林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终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得祝,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易县林业局坪山林场。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一枝山。法定代表人冯昌文,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侯建昌,四川方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得祝因与被上诉人米易县林业局坪山林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得祝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得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淑群审 判 员  阙甜甜代理审判员  熊 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林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