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青岛明超物流有限公司与潍坊宏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明超物流有限公司,潍坊宏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孙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明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杨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宏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法定代表人宋延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法定代表人西光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开强。申请执行人青岛明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宏宇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7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开强等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舒交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