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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17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1年11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孟国涛,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58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耀彩代理审判员 :杨鹏飞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