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17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1年11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孟国涛,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58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耀彩代理审判员 :杨鹏飞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