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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812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东韩蒋村3队49号。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杏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