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812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东韩蒋村3队49号。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杏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