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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渝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廖细苟、张带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细苟,张带根,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渝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廖细苟,男,住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申请执行人张带根,男,住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被执行人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新余市。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廖细苟、张带根申请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廖细苟;张带根案款52900.0元,承担执行费693.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年渝执字第005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