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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孙宜贵与陈玉民、王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宜贵,陈玉民,王美丽,郭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229号原告孙宜贵,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陈玉民,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美丽,女,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陈玉民妻子。被告郭建忠,男,汉族,1960年10月9日出生,工作单位:商丘市南京路与凯旋路交叉口西路南黑龙江建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宜贵与被告陈玉民、王美丽、郭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