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0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战立军与被告唐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立军,唐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510号原告战立军,男。被告唐甜,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扬,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战立军与被告唐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战立军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战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战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