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恒与被执行人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恒,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汪恒,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应先,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汪恒,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4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以卧公(卧一)立字(2016)0256号立案决定书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