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政府村建助理,无前科。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2015年10月26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规定发生变化,王某某不构成犯罪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王立巍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车艳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