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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浙江龙泉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与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泉市鹏宇玩具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龙泉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泉市鹏宇玩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炎,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青,律师。被执行人: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松兰,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龙泉市鹏宇玩具厂。负责人:陈建军,该厂厂长。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丽龙执民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泉市鹏宇玩具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泉市佳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龙泉市鹏宇玩具厂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轻型普通货车下落不明,其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工业小区的登记抵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成功拍卖,对所得的拍卖款由抵押权人优先全额受偿后仍不足以还清抵押权人的债务,故本案无法参与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8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树审判员  韩勇建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