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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沈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沈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845号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负责人戴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淳,男,1990年3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沈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