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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继孝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继孝,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继孝,男,1934年2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序灿。再审申请人王继孝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继孝申请再审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将涉案房产按公产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我有充分证据证明诉争房屋归我所有。法院以前的刑事判决针对的是我父亲王玉衡,于我并无法律效力。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将我房产全部没收是违法的。我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并不是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房产纠纷。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提交书面意见称: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继孝的主张符合私房政策的条件,拟要回诉争房屋,也应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按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王继孝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王继孝要求法院确认旧门牌北平市外四区校场口64号(现北京市西城区校场口22号)房地产权为其所有,并要求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赔偿经济损失。因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58)刑清字第43号刑事判决涉案房屋收归国有,故本案系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继孝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王继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继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