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献县永军建材租赁站与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永军建材租赁站,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060号原告献县永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负责人李守勇,系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张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永军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18元,减半收取1170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荣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