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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4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顾雪飞与陆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雪飞,陆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620号原告顾雪飞。被告陆冬梅。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雪飞诉被告陆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雪飞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雪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勇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静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