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4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顾雪飞与陆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雪飞,陆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620号原告顾雪飞。被告陆冬梅。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雪飞诉被告陆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雪飞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雪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勇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静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