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金域黄金物资储运公司与北京市新宇储运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域黄金物资储运公司,北京市新宇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域黄金物资储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吴庆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新宇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91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海,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域黄金物资储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新宇储运有限公司因融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怀民(商)初字第0493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北京市新宇储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北京金域黄金物资储运公司储运费共计人民币835698.58元。案件受理费6078元由被执行人北京市新宇储运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域黄金物资储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经多次传唤后,于2016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新宇储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冻结其名下银行基本账户一个,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域黄金物资储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新宇储运有限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域黄金物资储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域黄金物资储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市新宇储运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域黄金物资储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新宇储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市新宇储运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忠良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玺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