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益琴与何国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益琴,何国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482号原告李益琴,女,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何国富,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琴诉被告何国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益琴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益琴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益琴负担。助理审判员 刘玉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