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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益琴与何国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益琴,何国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482号原告李益琴,女,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何国富,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琴诉被告何国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益琴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益琴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益琴负担。助理审判员  刘玉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