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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与包头晶牛浮法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包头晶牛浮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包头晶牛浮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晶牛浮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包头晶牛浮法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南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