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爱民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574号罪犯王爱民,男,31岁(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9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爱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天河监狱提出对罪犯王爱民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天河监狱认为,罪犯王爱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天河监狱根据王爱民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爱民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爱民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天河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爱民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爱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爱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