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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5)张定行初字第119号原告田龙以与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服务局就不服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龙,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定行初字第119号原告田龙。委托代理人杨锡武,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市区南庄坪南庄中路。法定代表人张丕达,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维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廖其勇,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田龙诉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服务局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龙以与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服务局就不服行政确认一案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龙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龙负担。审 判 长  丁治会人民陪审员  吴如根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