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2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有安与被执行人张正学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安,张正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4号申请人张有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晓堂,男,汉族,农民。系张有安之子。被执行人张正学(小名张广喜),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有安与被执行人张正学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张正学向张有安支付医疗等费用36000元。被执行人张正学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张有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6168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1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正学已经向法院交纳执行款30000元,根据方双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张有安给予司法救助30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张有安表示放弃。申请人张有安已领取执行款33000元。执行费442元由被执行人张正学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