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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5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尹家云与杨跃琴、曾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家云,杨跃琴,曾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538-6号申请执行人尹家云。被执行人杨跃琴。被执行人曾子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尹家云申请执行杨跃琴、曾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2800元、保全费2000元。同时,被执行人杨跃琴、曾子平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依法作出了(2015)叙永执字第53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跃琴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草市街映月半岛风景园1号楼的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杨跃琴在本院查封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贷款,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尹家云自愿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尹家云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跃琴上述房屋的查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应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杨跃琴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叙永执字第538-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跃琴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草市街映月半岛风景园1号楼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燕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