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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2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保金与王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金,王彦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22民初258号原告王保金,男,1958年10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王彦青,男,50岁,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原告王保金诉被告王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明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金及被告王彦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保金诉称,2014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言明两个月之内归还。到期后,原告再三催促,被告方以种种理由推诿,特诉讼法院。被告王彦青辩称。是事实,我会尽快还钱。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保金、被告王彦青认识3年多,相处不错。2014年12月18日,被告王彦青购买长石料厂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两个月内归还,后被告经营亏损无力归还,原告催要未果遂起诉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彦青向原告王保金借款事实存在,被告以无力归还为由,一再推拖实属错误,应责令其立即归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关于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款,第九条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彦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王保金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彦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明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