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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侯俊为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301号罪犯侯俊为,又名侯俊维,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6日作出(2002)乌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侯俊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08年5月20日、2010年7月16日、2013年1月11日分别做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4月22日至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侯俊为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该犯虽为病犯,但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认真学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侯俊为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勇于认罪悔罪,按时学习政治课、技术课,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个人及内务卫生符合标准,能够服从分配,该犯虽为病犯,但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百分考核记功五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侯俊为的病犯鉴定书于2014年6月14日作出,但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即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均按病犯记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中,对于内蒙古精神鉴定委员会的内鉴字(2002)第1号精神状态鉴定书予以确认,该鉴定书认为侯俊为具有癫痫伴发人格障碍。但根据《关于办理减刑案件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病犯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罪犯基本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情证明。故对于侯俊为的前三次记功,不符合记功条件,不予认定。罪犯侯俊为在本考核期内记功二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俊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