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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沈树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树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树明,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树明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年底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沈树明虚构其工作单位业务需要、资金被扬州仲裁委员会冻结,需要烟酒疏通关系等事实,以签单赊账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钱某、沈某乙、胡某、李某等人烟酒,计价值人民币147934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年底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沈树明虚构其单位业务需要购买香烟,多次在被害人钱某经营的烟酒店,以签单赊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钱某烟酒,价值人民币24670元。2.2014年4、5月份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沈树明虚构其资金被扬州仲裁委员会冻结需要烟酒疏通关系,多次在被害人沈某乙经营的烟酒店,以签单赊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沈某乙烟酒,价值人民币30000元。3.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沈树明虚构其资金被扬州仲裁委员会冻结需要烟酒疏通关系,多次在被害人胡某经营的烟酒店购买烟酒,以签单赊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胡某烟酒,价值人民币124670元。4.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沈树明虚构其资金被扬州仲裁委员会冻结需要烟酒疏通关系,多次在被害人李某经营的酒店,以签单赊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烟酒,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树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树明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李某、沈某乙、胡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沈某甲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欠条及承诺还款保证书、被告人沈树明伪造的扬州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材料、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沈树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树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沈树明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许仪萍代理审判员 吕 超 人民陪审员 陆先友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瑾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