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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水玉与孙金火、陈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玉,孙金火,陈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3040号原告:朱水玉。被告:孙金火。被告:陈光芬。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水玉与被告孙金火、陈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水玉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水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