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水玉与孙金火、陈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玉,孙金火,陈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3040号原告:朱水玉。被告:孙金火。被告:陈光芬。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水玉与被告孙金火、陈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水玉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水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