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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俊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70号罪犯李俊,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6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扬邗刑初字第0432号刑事判决,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刑初字第73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俊做出的缓刑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所判决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退出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俊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俊,在2016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7分。2014年2月、2015年1月、2015年10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12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俊对判决罚金履行了一千元,对继续退赔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罚金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李俊属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且未自觉履行全部财产义务,应当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