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3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中国支行与苏俊民、许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中国支行,苏俊民,许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39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中国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代表人李萌枝。被执行人苏俊民。被执行人许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中国支行人民币843564.8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08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苏俊民、许丹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荀山村书林苑3幢1单元2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煜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