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万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4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6月19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长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渝F7V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坝方向往万州区高粱镇方向行驶。18时50分许,当车行致万州区天高路安乐村6组路段,因万某某未注意观察,未能及时避让道路上的行人,将行人牟某某撞倒,造成牟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且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万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由被告人万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办案民警于现场将其抓获。被告人万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同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万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梦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