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若金与张飞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若金,张飞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李若金,男,住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0014。委托代理人XX通、佘泳楸,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飞元,男,汉族,住广东省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04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若金与被执行人张飞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执行的财产已由本院执行局执行处分,本案已向执行局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拍卖财产所得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1执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楚然审 判 员 林 啸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