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志远与被告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远,陈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1397号原告韩志远,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陈志明,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韩志远诉被告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钱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志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2000元。本院查明,2015年7月23日,被告以偿还他人欠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5年9月23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2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枚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志明欠原告韩志远款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陈志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钱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