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顺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高某等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铭瑞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高阳,姜永刚,张国丰,张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顺刑初字第851号自诉人赛铭瑞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现代产业园宝海路4号,法定代表人金载奭。委托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阳,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姜永刚,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人张国丰,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人张文光,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自诉人赛铭瑞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高阳、姜永刚、张国丰、张文光犯侵占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同年9月11日受理,于2016年1月22日以(2015)顺刑初字第851号刑事裁定书,对自诉人赛铭瑞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控诉被告人高阳、姜永刚、张国丰、张文光侵占一案中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曹 咏人民陪审员 孙长河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