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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2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生根与申请人开封市中心医院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2民特89号申请人齐生根,男,汉族,1956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红,顺河区148号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开封市中心医院,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刘静宇,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霞,该院医患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齐生根与申请人开封市中心医院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本院受理以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素彩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查证,2016年3月5日,申请人齐生根因左侧脓胸到申请人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齐生根在医院治疗护理过程中因医院的失误,造成棉球脱落到申请人齐生根的肺中,双方就此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16年4月29日经开封市龙亭区北郊社会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开封市中心医院于协议生效日当天,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齐生根经济补偿款70000元整,双方就此别无其他纠纷。二、如申请人齐生根违约,除应于违约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全部补偿款外,还需向申请人开封市中心医院支付上述补偿款的30%作为违约金;如开封市中心医院违约,需于三日内向齐生根支付补偿款的30%作为违约金。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齐生根与申请人开封市中心医院于2016年4月29日经开封市龙亭区北郊社会法庭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各方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素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