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姜峰与严利红、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峰,严利红,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71号申请执行人:姜峰。被执行人:严利红。被执行人:徐建国。姜峰与严利红、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峰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姜峰案款6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986元、执行费1232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红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