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吴圣炜与赵爱兰、陈国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圣炜,赵爱兰,陈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圣炜,男,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赵爱兰,女,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国荣,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赵爱兰、陈国荣应清偿货款58466.4元及利息等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正在其他法院执行处置过程中,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 龙审 判 员 季 鑫代理审判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嘉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