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北京智达世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呼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智达世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呼办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1152-1号原告北京智达世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西路4号4#-3-1-中。负责人刘志业,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永明,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彬,董事长。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呼办事处,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海东路开天花园F15号楼。负责人高小飞,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智达世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呼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智达世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智达世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智达世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智达世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德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