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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桂芝与张志刚、相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芝,张志刚,相立娟,朱子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166-1号原告刘桂芝,女,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张志刚,男,1968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相立娟,女,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朱子凤,女,1949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原告刘桂芝与被告张志刚、相立娟、朱子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拟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对被告送达开庭应诉手续。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