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男,1996年9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羁押。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樊×在本市西城区广外红莲南里,盗窃被害人李xx挂在床头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200元,后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一千三百九十四元发还被害人李xx;随案移送的鞋一双、皮带一条、手机一个及SIM卡一张发还被告人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