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吕天资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天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05号罪犯吕天资,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天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6日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天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4.2���。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天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天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