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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慧丽与何庆堂、河南康恒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丽,何庆堂,河南康恒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922号原告赵慧丽,女,汉族,1979年5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青伟,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庆堂,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被告河南康恒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慧丽诉被告何庆堂、河南康恒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慧丽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慧丽以需要搜集新的证据为由,特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慧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慧丽负担。审判员  梁绍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