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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224号原告邵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晏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邵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