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亮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54号罪犯刘亮,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3)廊广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亮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2014)廊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亮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