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执字第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敦耀与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敦耀,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睢执字第04571号申请执行人王敦耀,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健康路2号。法定代表人候兴元,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敦耀与被执行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商保险争议纠纷一案,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睢劳人仲案字[2015]第1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雷审 判 员 郭 胜代理审判员 温海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梦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