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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913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孙某,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少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