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修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修武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04行初5号原告赵志强,男。委托代理人赵双成,男。被告修武县公安局,住所地修武县西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牛三群,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社安,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艳红,法制大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强诉被告修武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赵志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松领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