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6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张怡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张怡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216号原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甫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法定代表人蔡慧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华。被告张怡谋。委托代理人彭若中,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怡谋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川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