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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朝与毛如章、长垣县大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毛如章,长垣县大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714号原告李朝,男,199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法定代理人:李明亮(李朝之父),男,汉族,1958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夏志杰、何豪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如章,男,1947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长垣县大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址:长垣县卫华大道南侧龙山花园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诉被告毛如章、长垣县大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李朝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李朝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张中任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书 记 员  钟 豪 来自